资源权合同及其基本规则
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传统上属于物权的范围,特别是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包含了众多对土地上自然资源的利用权。但是随着社会对资源利用的精细化分类,矿业权、渔业权、取水权和狩猎权等权利类型已经从传统物权中区分出来,性质上属于准物权,其内涵和外延具有模糊性,客体的界定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并且其受政府管制的程度更高,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传统物权的交易规则无法适应其交易需要,适应性的交易规则才有助于这类权利的界定和行使。而且,资源权的行使和交易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不当使用即可能造成自然资源浪费、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因此,从落实绿色原则出发并考虑资源权客体的特殊性,有必要在民法典合同编设置专门的有名合同规则规范资源权交易,将具有同质性的资源权合同规定为一个有名合同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专门的关于矿业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也反映了制定相应专门规则的现实必要性。
资源权合同具体规则的设计要考虑资源利用的特殊性以及交易的现实需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标的。矿业权、渔业权、取水权和狩猎权属于具体的资源权类型,今后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的权利类型;需要政府许可的资源权应当以政府许可文件为准进行界定,基于习惯的资源权能否以及如何纳入交易制度也需要予以明确。二是合同主体。政府许可的资源权交易,双方主体都是符合特定许可条件的主体;基于习惯的资源权受让主体也须符合特定习惯的要求。三是合同内容。出让方转移其合法拥有的资源权,受让方支付价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