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无偿收储程序
第二十八条 排污权无偿收储程序如下:
(一)驻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排污权中心核实辖区可无偿储备排污权,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市排污权中心对拟储备排污权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反馈驻区生态环境局,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驻区生态环境局;
(三)市排污权中心对拟收储的排污权进行收储。
第二十九条 储备排污权出让保障的建设项目因未建、停建,或购买数量超出项目竣工验收时所需,不再使用或多出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原价回购。
第三十条 根据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市排污权中心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开展排污权有偿收储,有偿收储排污权的价格不得高于上季度厦门市相应指标市场价加权平均值(以下称市场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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