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排污权出让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储备排污权出让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的程序如下:
(一)排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向市排污权中心提出储备排污权出让申请;
(二)市排污权中心对排污权出让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储备排污权情况,拟定储备排污权出让计划;
(二)储备排污权出让计划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并报省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备案。
(三)市排污权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出让储备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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