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如何取得
第二章 排污权取得
第五条《试行意见》实施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下简称环评审批)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通过核定分配方式取得。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暂不予分配初始排污权。
第六条 《试行意见》实施前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烧发电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管理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二)其它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管理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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