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出让储备排污权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出让储备排污权的程序如下:
(一)市排污权中心拟定储备排污权委托出让计划,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二)市排污权中心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出让储备排污权。(三)排污单位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申请购买排污权。(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根据市排污权中心委托出让排污权。
第三十五条 符合储备排污权优惠出让条件,但因储备排污权不足未予以保障的项目,市财政从排污权收入中安排资金适当予以补助。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包括: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集美台商投资开发区、杏林台商投资开发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福建厦门翔安工业园区、福建厦门同安工业园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国家及省、市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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