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偿收储程序
第三十一条 排污权有偿收储程序如下:
(一)市排污权中心根据全市项目建设需求拟定年度排污权有偿收储经费预算,报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审批;
(二)市排污权中心与排污单位协商拟收储项目排污权的种类、数量和价格;
(三)市排污权中心将排污权收储计划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审批;
(四)市排污权中心根据相关意见,对拟收储排污权进行收储。
第三十二条 储备排污权保障我市重点和小微排放项目建设,优先保障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储备排污权对保障项目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也可根据排污权市场需求,采用竞价方式出让。
对优先保障的集中供热(气)项目和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协议出让价格分别按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和我市上季度相应指标市场价加权平均值(以下称“上季度市场均价”)的80%执行;对于其他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协议出让价格按照我市上季度市场均价执行。
对本市的小微排放项目,储备排污权可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上季度市场均价直接出让。市场无本地企业出让的排污权指标时,储备排污权可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上季度市场均价协议,出让相应指标。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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