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通过交易平台出让排污权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通过交易平台出让排污权的程序:
(一)排污单位按照《福建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闽海交〔2014〕46号)规定,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
(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交易,向交易双方出具《福建省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同时抄报省、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排污单位在可交易排污权出让后,及时到驻区生态环境局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出让一类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应在排污权出让之日起的15日内申请变更;出让二类可交易排污权或多出的排污权指标的,应在全部指标出让后的15日内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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