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具体内容如下: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厦府〔2018〕276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3日
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厦府〔2018〕276号)(以下简称《厦门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初始排污权是指依法建成投产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工业排污单位通过核定分配或交易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排污权是指《试行意见》)实施后(2014年5月23日实施)新(改、扩)建项目需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可交易排污权是指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可用于出让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条 现阶段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施对象包括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实施交易的主体包括排污单位和政府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等。
工业排污单位是指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B采矿业、C制造业、D电、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生产过程有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单位。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市排污权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