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三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七条《试行意见》实施前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暂不征收初始有偿使用费,全面征收的时间和标准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合法拥有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可采用公开竞价、协议出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根据《试行意见》有关要求,政府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设立排污权交易
平台,实施交易管理。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