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配额拍卖规则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模式

文章来源:《地方立法研究》张小平2020-08-15 13:48

关于排放方式选择的理论分析

 
杜克大学的Giuseppe Lopomo等集中研究了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三种拍卖方式:即按报价结算的封闭拍卖、统一价格结算的封闭拍卖和统一价格结算的且向上喊价的动态拍卖。[22]在进行实证研究以后,Giuseppe Lopomo根据当时的文献成果,回答了排放权配额拍卖模式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是选择按报价结算还是按统一价格结算?第二,是选择动态拍卖还是静态拍卖?
 
关于第一个问题,Giuseppe Lopomo等认为,在排放权配额拍卖中,按报价结算可能并非最好的结算方法。假定所有排放主体都知晓自己的减排成本,但由于各种干扰信息的存在,无法获知其他排放主体的减排成本,故无法知道自己的减排成本在全社会处于何种水平。如果排放主体认为全社会总体减排成本较高,则会在拍卖中出高价,因为他们相信由于自己的减排成本较低,可以选择自行减排,而将配额卖给减排成本更高的其他排放主体,从中获得更大收益。因此,高估了其他人排放水平的排放主体会在拍卖中出价过高,由此导致支付过高的经济成本,从全社会角度看是无效率的。与此相反,在统一价格拍卖中,每个人都知道最终的结算价格是市场出清价格,与自己报价无关,因此首选策略是按真实意愿报价。在按报价结算的拍卖中,竞价者的最优策略是使自己的报价略高于最终的出清价格,所以按报价结算的拍卖最终会演变为一场猜测最终市场出清价格的竞赛,使报价偏离自己的减排成本;而统一价格结算会鼓励竞价者按实际减排成本报价。由此自然可以推知,在价格发现方面,按报价结算的拍卖不及按统一价格结算。价格发现之所以是评判拍卖机制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因为排放权配额的价格对于政府制定长期气候政策和企业的长期投资决策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信息。另外,按报价结算的拍卖涉及推测市场出清价格的信息成本问题,大企业支付能力更强,因此这种拍卖方式不利于小企业。综合上述理由,应选择统一价格结算的拍卖方式。
 
关于第二个问题,Giuseppe Lopomo等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经济学家们缺少共识。封闭拍卖规则简单,并且竞价者易于做出报价决策,即按照真实意愿。从便于竞价者理解和易于组织拍卖的角度来说,封闭拍卖具有优势。因为较低的交易成本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参加者,保证拍卖的竞争性和公平性。而动态拍卖在规则上更为复杂,例如需要设计规则防止竞价者的最后时刻突然出价行为。换言之,动态拍卖交易成本更高。无论对组织者还是参加者,均是如此。但是从价格发现的能力和为排放主体提供更多的灵活性方面,动态拍卖更胜一筹。[23]
 
欧盟为在EU ETS中扩大拍卖的适用范围,就排放权配额拍卖问题于2009年发布了相关技术咨询报告,也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就采用动态拍卖还是静态拍卖,亦即一轮报价还是很多轮报价的问题,欧盟报告认为,动态拍卖在价格发现上成效更好。但是,如果二级市场运作良好的话,价格发现功能就不必成为排放权配额拍卖的首要考虑因素。因为价格发现的功能将主要由二级市场承担。并且动态拍卖无论对拍卖者还是竞价者而言,执行起来都更为复杂,管理成本更高。比起动态拍卖,静态拍卖或封闭拍卖由于对于竞价者而言没有重复和价格和数量信号出现,因此可以起到约束合谋行为的作用,这一点在参加拍卖的竞价者人数少或竞争性不足时尤为重要。基于这些理由,应选择只有一轮报价的封闭拍卖。
 
在解决了这个问题后,再考虑是按报价结算(歧视价格)还是按统一价格结算(即按照由被接受的最低出价确定的出清价格结算)。在这个问题上,拍卖理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排序。按报价结算可能会产生更高的拍卖收入,但是按照报价结算的情况下,竞价者担心自己出价过高,因此有时会采取较为谨慎的出价策略,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将降低拍卖收入,减少由按报价结算带来的好处。根据前面的理解,按照报价结算要求竞价人了解市场价格及未来走向,避免报价过高。在二级市场比较发达的情况下,这个问题较为容易解决,特别是对信息搜集能力和支付能力更强的大企业而言。对于小企业而言,其参与二级市场的交易较少,因此对这种信息的掌握不足。故小企业对这样的拍卖更多采取回避态度。此外,使用按报价结算的拍卖有利于限制囤积行为,因为要多中标,就要报高价,因此建仓成本高。与此相比,统一价格拍卖在可以报出高价而最终按出清价格结算,因此囤积的建仓成本低,需要制定规则限制最大购买量,由此事前和事后又需要付出更高的监督成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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