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哲:司法如何参与气候治理——比较法视角下的观察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朱明哲2022-10-31 11:15

回应型司法的政策功能

 
当法院决定通过个案推动气候政策时,一种回应型司法便开始出现了。与传统的自治型司法相比,回应型司法主要特点有三个:其一,法律规范在司法中得到适用是因为它们可以引导法官实现公民个人、公私组织或社会整体的特定目标;其二,规范的适用和制定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其三,如果法官需要为回应社会需求提供方便,那么其工作的核心就不再是定分止争,而是明确公共利益的要求,阐明或修正政策。具体到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不难看出在诉讼的启动方面,原告并不满足于个案纠纷的解决,而是希望法庭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改变现有规范的含义并推动更广泛的社会、政策变革。在诉讼的进行方面,法律和司法程序成了获得积极气候变化应对效果的手段,法庭的角色更像是社会和政策变革的推动者,而非具体争议的纠纷解决者。
 
这种回应型司法类似于传统所说的“能动司法”。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说,“司法能动主义”在司法政策上指的是法院可以创造新规则或改变规则一般解释,在司法理念上则指的是相信法院可以积极推动社会福利。如果使用这个定义,司法能动主义和回应型法没有本质的不同。然而,我们基于三个理由放弃了能动主义,转而选择回应型法。首先,司法能动概念以及相关讨论与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实践密不可分,扩展到讨论其他国家司法实践时难免会放大误会。其次,司法能动在美国引发的种种政治争议已经让精确的定义变得十分困难。一个高度政治化的概念对于学术讨论而言并无助益。相比之下,回应型法自始至终就是一个描述性的学术概念,无论是否赞同这种法治模式,人们都可以用以讨论司法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关系。最后,最为实质性的理由则是回应型法强调的不只是司法机关本身的作用,更是司法机关与“社会”之间的互动。 
 
在回应性法的视角下,气候变化诉讼的成败取决于是否能够说服法官承担推动气候政策变迁的责任。从最早的气候变化诉讼开始,法官都在通过创造性地解释术语、法律规范和使用法律技术实现了对法律的革新。这种创造性毫无疑问地展现在把温室气体解释为一种“有害气体”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荷兰民法典》中的注意义务包括应对气候变化义务的荷兰法官、判定《法国民法典》上的生态损害也包括气候变化造成之损害的法国行政法官、通过拟制技术承认亚马孙盆地法律人格的哥伦比亚宪法法院。既有规范的文本没有改变,但是概念的意义、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技术的使用方式发生了改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气候变化诉讼为“不告不理”的法官提供了机会,使他们可以超越在个案中定分止争的定位,参与规范的创造。就连那些法官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中,法庭依然能够表达法律变革的必要性,或者指出更有胜诉可能的另一种诉讼策略。
 
回应型法中的司法机关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以此阐明或修正政策。换言之,司法在社会变迁发生时推动政策以回应社会变迁。一个社会以法律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限度和术语反映了该社会中公共价值的选择和身份认同。“我们的法律表达了我们的信念、我们为之奋斗的价值,以及我们到底是谁。”关于气候相关立法、行政决定、经营行为的诉讼可以在法庭之内和公共领域激发关于价值和身份认同的公开讨论。在司法机构要求立法或行政机关有进一步作为的情况下,公开讨论的作用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世界并不会因为气候变化诉讼的出现而改变。相反,世界正在发生改变,与之相应的是各国人民开始愈加重视生态的价值并意识到人类生活和环境变迁之间的联系。“气候变化案件就像信号灯,告诉我们这一发展方向。”
 
司法在气候变化应对中的推动政策变迁的作用也得到了法官本身的认可。拉合尔高等法院在“Leghari案”中指出,作为宪法权利的生命权、人类尊严权、信息权与具有宪法价值的政治、经济、社会正义一道,让司法机关可以处理并监督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措施。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的法官普雷斯顿认为,法院可以从九个方面贡献于气候变化应对:提供平等的司法救济机会;裁决而不妨碍关于气候变化的主张;坚守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私人组织认真对待气候变化;解释并坚持法律中的基本价值;宣扬环境价值并为侵害环境的行为定价;让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中进步的、有原则的进展更容易出现;做出经过论证、基于证据的司法决策。就连在尚未取得有利于气候应对效果的“Juliana案”中,异议法官也表示:“即使案件涉及激烈争论的政治问题,与政府机关具有同等地位的司法机构也不能退却。”可见,虽然不是所有法院都愿意处理政治议题,但至少有不少法官开始承认司法应当介入气候变化的政策问题。
 
为了追求实质正义而放弃形式安定性的自治型司法也是一种高风险司法,其成败取决于法官在应对社会需求时塑造合理制度工具的能力。与牺牲了规范的制定权以换取规范适用之独立性的自治型法治相比,回应型的司法机构更愿意根据社会意识的变化,通过规范的创造性适用创造新的规范。气候变化明显是一个政治议题,但人们对它的理解时刻在改变。当社会对应对气候的紧迫性达成共识时,回应型的司法可以及时在诉讼中介入政策决定。除此之外,诉讼本身也可以刺激社会变化。“诉讼同时也是一种激发社会讨论的有效工具。哪怕在判决做出之前,围绕案件进行的高调宣传都会促使社会讨论气候变化危险的责任。讨论可以让人们接受新的法律立场并把气候议题从政治领域拉入法律领域。”以公开说明的理由支持法律决定在当代法理论的视角下正是法治的核心要义,气候变化诉讼也不例外。所以,积极参与气候治理的法官必须找到足够的依据,支持自己的政策决定。此时,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规范是决定这种回应型司法成败的关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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