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哲:司法如何参与气候治理——比较法视角下的观察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朱明哲2022-10-31 11:15

环境评价、国家责任与基本权利

 
早期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中,主要主张是大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考虑项目的气候变化影响。最近十年间,出现了大量新类型的诉讼,以国家为被告、要求政府采取更有效的政策。在最早的案件中,法院把气候变化阐述为一种环境问题,试图在既有的环境法框架内治理。此类诉讼多发生在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原告要求大型项目许可审批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考虑气候变化。其中较新的案例包括“希思罗机场案”。原告认为希思罗机场为了提高运力而计划修建的第三条跑道将会显著增加国际航班的数量并造成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所以政府不应该批准该项目。虽然上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但英国最高法院最终认为政府已经在《巴黎协定》的目标内制定了更严格的气候政策,并且在项目环评中充分考虑了环境影响。“气候作为一种环境问题”的高光时刻莫过于美国的“马萨诸塞州诉联邦环保署案”,原告主张联邦环境署必须把温室气体纳入空气污染立法的规制框架。该案突破了此前针对项目个案一事一议的路径,利用政府规制的力量寻求对气候问题的更广泛解决方案。
 
把国家对气候变化承诺的履行放在基本权利的框架内审查在近年中逐渐成为一个明显的趋势。在巴基斯坦,拉合尔(Lahore)高等法院认为政府耽于应对气候变化造成了人权的侵犯。可见,气候变化诉讼的“权利转向”在发展中国家的出现并不晚于发达国家。哥伦比亚的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进一步讨论了代际正义与团结、私人机构在气候变化中的责任、人类对生态系统的依赖,并最后作出判决承认亚马孙盆地的法律人格。发展中国家的法院往往把在当地较为边缘的气候变化问题与更广泛的宪法权利、环境保护、土地使用、灾害预防、自然资源保护和伦理问题相连。
 
这一潮流的特点是把应对气候变化阐释为一种国家的法律义务,要求国家采取更积极的气候政策。此时的代表性案件是2019年底作出终审判决的“Urgenda案”,该案是首个通过司法机关使国家为减排承诺负责的案件。原告主张荷兰政府因为气候变化应对不力而未能尽到《荷兰民法典》中规定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对《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所保护权利的侵犯。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对荷兰政府有直接的约束力,而政府未能实现其减排目标构成了对公约义务的违反,并判决政府必须在2020年底以前把碳排放降低至1990年排放量的75%以下。受到“Urgenda案”判决的启发,欧洲其他一些国家的法院也相继在最近两年内为国家设定了明确的减排目标。如在2021年3月裁决的“《气候保护法》部分违宪案”中,德国宪法法院认为保护生态责任在不同世代之间分配应该符合比例,而不能导致后代必须付出彻底禁欲的代价,并因此判决德国《气候保护法》部分违宪,要求立法机关于2022年底前进一步规定2030年以前的减排目标。
 
从全球气候治理的现状来看,政策推动型司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国在国际会议上宣布一个又一个雄心勃勃的减排目标,然后再毫不在意地违背承诺。正是这种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得确定国家减排目标的法律约束力成了中心议题之一。法官也纷纷在诉讼中评估国家是否完成其所承诺的减排目标,并通过创造性解释法律,让减排目标具备法律拘束力。法国行政法院在2021年的两个判例为人们提供了管中窥豹的机会。其中,由海边的大桑特市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被认为是法国气候变化诉讼的第一案。大桑特市就法国中央政府拒绝采取更有效的应对措施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起诉。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不但确认了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耽于应对气候变化时可以起诉中央政府,而且确认法国政府的减排目标对于政府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法国政府并未完成其减排计划。在另一个案件中,巴黎行政法院根据《法国民法典》生态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裁定法国政府应该对气候变化造成的生态破坏承担责任,因为它未能完全实现其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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