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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气候法治中,司法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司法如何参与气候治理?作者从比较法的视角切入,考察了国内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相关的司法政策,指出司法在气候变化应对中的推动政策变迁的作用,最后指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应从厘清气候变化诉讼的异与同、探索气候治理的发展主义路径、提高气候政策的司法适用技术方面加以改进。
作者简介
朱明哲,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钱端升青年学者,学术兴趣为生态法学、法哲学、全球法。
文章结构
一、引言
二、气候政策落实型司法
(一)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
(二)气候变化诉讼相关的司法政策
(三)司法落实气候政策的新挑战
三、气候政策推动型司法
(一)环境评价、国家责任与基本权利
(二)回应型司法的政策功能
(三)通过多元规范推动气候政策
四、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改进路径
(一)气候变化诉讼的异与同
(二)气候治理的发展主义路径及其司法意义
(三)气候政策的司法适用技术
五、结语
内容摘要
面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挑战,不少国家都出现了以气候法律或政策为论证依据,或以减缓和应对为主要目标的诉讼,我国也不例外。纵观各国气候变化诉讼实践,司法与政策之间的互动关系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在大量的债务纠纷、特别是合同纠纷中使用各种政策,取得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相比之下,无论是在欧美还是南方国家,气候变化诉讼中发展出一种以司法推动气候政策发展的模式,可以用“回应型司法”解释。无论是落实还是推动气候政策,司法机关都同样需要使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规范,从而有相互促进、彼此启发的基础。我国气候治理的特点是以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为主导、以产业和经济政策为主要手段,所以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未来挑战也在于如何在司法中适用这些政策。气候政策虽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但是可以作为说理依据补充对于合同和法律的解释。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探索在公益诉讼中监督政府对气候政策的执行。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气候政策;回应型司法;发展路径
引言
自上世纪80年代起,气候变化诉讼开始出现。进入新世纪后气候变化诉讼在各国逐渐增加,据统计已经有超过1800起气候变化诉讼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最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表态,要以司法保障能源转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明确把保障气候变化适应措施作为下一阶段司法工作重点。可见,气候变化诉讼会成为我国生态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关于气候变化诉讼的新研究不再满足于对重要个案的介绍,转而开始关注全球性的趋势。研究的焦点包括未来世代利益的保护、气候变化诉讼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针对大型工商业的排放责任诉讼等,交叉学科研究也渐次增多。其中也有不少学者表达了对相关案件中法律渊源与适用、法律原则内涵、司法功能等方面的质疑。我国学界也出现了气候变化诉讼在我国展开路径的研究,探讨了公益诉讼、合同纠纷、环境影响评价、气候政策的司法适用等不同方面。
随着气候变化诉讼实践的深入,司法与政策之关系的问题进入法理学的视野。具体而言,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在落实气候政策还是在推动立法或行政机关制定气候政策,决定了气候政策在司法中的适用方式。笔者于本文中从经验上提出两种不同的司法与气候政策关系的类型,并进而探讨我国法院如何适用气候政策。陈寅恪曾谓:“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气候变化诉讼作为一种新的策略型诉讼,不仅为种种部门法的教义学提供了新材料,而且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新材料。无论司法与政策的关系如何发展,气候变化诉讼的新材料都表明,司法正在超越定分止争的传统功能,正在且必将更加积极地处理气候变化政策。
以下笔者将首先考察我国现有的气候变化相关案件,分析司法机关如何通过案件审理和制定司法政策落实气候政策。“政策型司法”在我国虽然一直存在,但气候变化诉讼将让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加强。然后,笔者将探讨气候变化诉讼的全球趋势,指出一种回应型司法的模式正在随着越来越多的胜诉
案例而出现,即司法机构在法律适用和解释中优先确保实现实质正义,为此不惜牺牲法律适用一致性地追求。这种回应型司法更多试图推动气候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显然,我国司法机关在参与气候治理时采取了一种非常独特的模式,其未来的发展和改进也必须在这一前提下探讨。最后,笔者将指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未来发展中一个重要挑战在于如何把不具备法律拘束力的气候政策运用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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