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碳资产管理行为,保障
碳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各方利益,根据《福建省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福建省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碳资产管理,是指具有碳排放权业务综合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或“会员”)接受符合条件的市场参与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其碳资产(包括碳排放配额、
CCER、FFCER、资金等)进行运作,以达到约定的目标,并约定收益分配或收取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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