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产品委托买入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与会员向海交中心申请进行碳排放权产品委托买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二)委托方签署的风险揭示书;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碳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与会员应在碳资产管理协议中约定碳排放权产品委托买入的资金结算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文件齐备的,海交中心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同意备案的,海交中心在协议到期后,根据双方的申请完成委托方交易账户与会员专用交易账户之间碳排放权产品的划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