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管理业务的违约处置
第三十九条 碳资产管理协议到期后,委托方与会员对收益分配存在争议的,按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处理,也可以提请海交中心予以调解。
第四十条 碳资产管理协议到期后,因会员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约定目标的,委托方可以要求会员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会员不予配合的视为会员违约;因委托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约定目标的,会员可以要求委托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委托方不予配合的视为委托方违约。
第四十一条 碳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违约情形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海交中心,并与委托方按照碳资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违约处置。违约处置完成后,协议双方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海交中心备案。
第三节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会员和委托方在碳资产管理协议执行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海交中心及相关方,海交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冻结专用交易账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碳资产管理协议协调处理账户资产及委托事项。
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
(一)会员、委托方企业停业、停产等重大事项变更;
(二)会员、委托方碳排放权产品、资金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三)会员、委托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会员被暂停或注销碳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五)海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碳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海交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海交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海交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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