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这些规定会被暂停或注销福建碳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八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交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注销其碳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进行公开披露:
(一)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
(二)出现对委托方的违约情形;
(三)向海交中心、委托方提供虚假信息;
(四)单独或者串通操纵市场;
(五)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六)未按海交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且经合理催告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海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员被暂停碳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及时向海交中心提交业务处置报告。会员在恢复业务资格前,不得再开展碳资产管理业务,但对已签订碳资产管理协议的,应继续履行至协议结束。
第十条 会员可以向海交中心提出申请,终止碳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但存在尚未完结的碳资产管理协议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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