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碳资产管理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碳排放配额
托管、碳排放权产品委托买入和碳排放权产品委托卖出。
第十二条 碳排放配额托管是指委托方和会员共同向海交中心提出申请,将委托方碳排放权交易账户(以下简称“交易账户”)中的碳排放配额划转至会员的专用交易账户中,由会员代为运作。
第十三条 碳排放权产品委托买入是指委托方和会员共同向海交中心提出申请,通过会员的专用交易账户买入约定的碳排放权产品后,将该产品划转至委托方交易账户中。
第十四条 碳排放权产品委托卖出是指委托方和会员共同向海交中心提出申请,将委托方交易账户中的碳排放权产品划转至会员的专用交易账户中,由会员代为卖出。
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与会员签订碳资产管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碳资产管理的业务类型、委托管理的标的资产、碳资产管理的委托期限、会员收取的费用或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委托方委托管理的标的碳资产应权属清晰,未设定抵押或质押。
第十七条 在碳资产管理的委托期限内,双方共同向海交中心申请将碳排放权产品从委托方交易账户向会员专用交易账户的划转不改变产品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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