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产品委托卖出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与会员向海交中心申请进行碳排放权产品委托卖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二)委托方签署的风险揭示书;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碳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九条 申请文件齐备的,海交中心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第三十条 同意备案的,海交中心根据双方的申请,将委托方的碳排放权产品划转至会员的专用交易账户中,并关闭该账户的资金出金和产品转出功能。
第三十一条 协议到期后,委托方与会员应共同向海交中心提交收益结算申请书,申请进行收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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