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碳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备有完善的碳资产管理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在碳资产管理协议执行期间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碳资产管理协议、委托方信息、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第三十四条 碳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由委托方与会员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且应当与委托方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会员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合理控制碳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第三十五条 在进行碳排放配额托管前,会员应当先向专用交易账户中转入一定的资金作为初始保证金。初始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初始保证金=(托管配额数量×上一交易日收盘价)×30%
经委托方同意,会员可以碳排放配额充抵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海交中心对进行碳排放配额托管的专用交易账户进行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专用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专用交易账户碳排放配额数量×当前市价)/(托管碳排放配额数量×当前市价)
第三十七条 碳资产管理协议执行期间,当碳排放配额托管专用交易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但高于120%(含)时,海交中心将通知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转入资金或碳排放配额,使专用交易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130%(含)以上。会员未按要求足额转入资金或碳排放配额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若碳资产管理协议中有相关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若无相关约定,海交中心限制专用交易账户的卖出操作,直至专用交易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130%(含)以上。
第三十八条 碳资产管理协议执行期间,当碳排放配额托管专用交易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20%时,海交中心将通知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转入资金或碳排放配额,使专用交易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130%(含)以上。会员未按要求足额转入资金或碳排放配额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若碳资产协议中有相关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若无相关约定,海交中心将强制动用其专用交易账户资金买入碳排放配额,直至专用交易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130%(含)以上。若动用专用交易账户内所有资金仍无法买足所需碳排放配额的,海交中心将向委托方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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