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碳排放配额托管
第十八条 委托方与会员向海交中心申请进行碳排放配额托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二)委托方签署的风险揭示书;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碳资产管理协议。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参与的碳排放配额托管,托管到期日原则上不应晚于最近一个
履约截止日前五个交易日。
第二十条 申请文件齐备的,海交中心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同意备案的,海交中心根据双方的申请,将委托方的碳排放配额划转至会员的专用交易账户中,并关闭该账户的资金出金和产品转出功能。
第二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委托方与会员应共同向海交中心提交收益结算申请书,申请进行收益结算。
第二十三条 经委托方同意,会员可在收益结算时使用《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抵消办法》”)中规定的可用于抵消排放量的减排量产品替代碳排放配额,但减排量产品数量占托管碳排放配额总数的比例不得大于《抵消办法》中规定的相应类型减排量的可抵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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