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碳税的实践可行性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识到碳税和碳交易这两种减排政策并非对立存在,其联合应用能够以适中的成本达到更好的减排效果。目前已有丹麦、挪威、法国、瑞典等国将碳税和碳交易政策混合使用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些实践为我国碳减排政策的选择提供了宝贵经验。
欧盟于2005年建立了世界上首个碳交易体系—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覆盖了发电和工业等重点碳排放行业的企业,涵盖了欧盟40%左右的排放量。而在此之前已有成员国挪威(1991年)、瑞典(1991 年)、丹麦(1992 年)等先后开征碳税。
由于EU ETS主要覆盖了发电和工业等重点碳排放行业的企业,为了避免碳税与碳交易政策所涉及行业的重复,瑞典与丹麦等国在EU ETS 正式实施后,修改了相关税法,免除了EU ETS所涉及排放主体的碳税。法国和葡萄牙等新开征碳税的欧盟国家,一般免除EU ETS已覆盖主体的碳税义务,碳税与EU ETS同时存在,互不交叉。但挪威为更好地完成减排目标,其油气和航空部门同时受到碳税与碳交易政策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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