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对碳排放权交易调控的法律关系
碳排放权交易表现出很强的外部性特征,其目的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为了防止市场机制的失灵,需要政府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以调控。政府的调控主要是针对碳排放权配额的总量、交易规模和价格水平等方面。而调控的手段则具有多样性,既可采用行政指令性计划的方式进行直接强制性的调控,又可采用税收、金融等手段实施间接的调控,还可采用碳排放权储备和销售的市场化手段实现调控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对碳排放权交易予以调控,其中市场化手段尤其应得到重视和广泛应用。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我国政府对碳排放权交易调控尤具紧迫性,其原因主要在于:(1)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一些跨市、跨省的排污权交易中,计划卖出方的行政部门常常介入交易过程,禁止将排污权指标转让给其他地区。(2)环保的“总量控制”和追求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难以平衡。实施排污权交易必须首先科学核定区域内排污总量,而且一旦核定,一个时期(通常为1年)内不宜调整,否则将失去总量控制的目标。排污总量的确定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难点,个别地区总量控制的底线不断被突破,使得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非常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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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有关规定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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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7日,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成立,标志着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式建立。截止到目前,湖北省已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构建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体系,成交了4项累计3413.52吨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 对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实践的个案分析,有利于对湖北乃至全国其他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形成借鉴和启示。
2008年10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这是全国首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发布的有关排污权交易地方性规章,标志着湖北省率先在全国启动了省级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2008年11月19日,湖北省环保局发布了《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随后又发布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等。上述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和发展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它们中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也是导致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相较于其他产权交易明显缺乏活跃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下表1中笔者的统计,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的几种产权交易中,碳排放权交易的活跃性明显不足,据易碳家了解到,自2009年12月以来竟再无一项挂牌公告项目;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可看出,已经挂牌的排放权交易项目很快都成交了,表明排放权交易存在着市场需求。因此,需要从制度设计本身出发探寻问题的症结并予以改进。下文中,笔者将针对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的疏漏和缺陷着其要点予以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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