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如何构建的论文分析研究报告

文章来源:经济法论坛碳交易网2013-07-14 09:39

目 次

  导言

  一、碳排放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界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二、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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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有关规定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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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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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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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球能源、环境和金融三重危机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带来严重影响。 美国参议院2007年7月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将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受此影响,大多数发达国家不约而同地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引擎。在此之前,2005年10月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也是200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The Kyoto Protocol,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的积极参加者和倡导者。碳排放权交易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完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包括国际交易市场和国内交易市场,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国内碳排放权交易予以探讨。由于碳排放权的权利、商品和货币属性与碳排放权交易存在互动关联,笔者试图通过对碳排放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的考察,发掘其中市场与政府间的互动和博弈,由此基于横向和纵向两组法律关系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进而由面到点,以湖北省为个案,结合前两部分的分析对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加以评述,以期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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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碳排放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界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 碳排放权:权利、商品和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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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碳排放权是排污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排污权是建立在环境资源对其自我调节和自净能力基础上的,这种自我调节和自净能力就构成了环境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承载污染的能力,即环境容量。而环境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自净能力又是有限度的,这种有限性和稀缺性使得环境容量成为一种资源,即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正是在一定的限度内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污权据此被环境经济学界定为一种环境容量资源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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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排放权作为排污权的一种,是权利人根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碳排放份额享有的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其实质是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关于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学界在探讨该问题时主流的观点是将其界定为特殊的用益物权或准物权 。首先,碳排放权是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环境容量资源是由国家所有的,是国家为了防止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滥用而动用国家权力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所有权加以控制,进而采用行政管制、税收、收费、补贴或其他市场化手段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利用。权利人享有的碳排放权是国家通过行政许可、公开拍卖或定价出售等方式分配的。其次,由于排污权作为物权在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在行使过程中要受到公权力的干预和限制,因而并不是一个完满的用益物权,而应归于特殊的用益物权或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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