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碳排放权交易
1、理论基础:基于环境经济学分析
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已经由免费品的天堂变成短缺的王国” 。日本学者宫本宪一指出,“从广义上说,整个世界正由经济决定环境的时代向环境决定经济的时代迈进。” 笔者认为,这与其说是一种迈进,更似一种回归。在此背景下,经济学开始将环境问题作为经济活动中的内部现象进行研究,关于如何有效分配和利用稀缺环境资源的环境经济学应运而生。环境经济学对于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代表性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自然资源和环境干预主义学派的庇古手段,如政府税收和补贴等;二是,基于产权的市场环境主义学派的科斯手段,如排污权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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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古手段重视政府干预的作用,认为政府干预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缩小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间的差距,从而解决环境资源使用中的“公地悲剧”,增加经济福利。庇古认为,作为现在和未出生一代公民受托人的政府应在某种程度上对未来利益加以保护,政府有责任看护自然资源,必要时可制定法律、采用税收或补贴等手段保护国家可耗尽的自然资源被轻率鲁莽和毫无顾忌的破坏。 科斯手段则坚持个体是其利益最好的“法官”,认为外部性问题是由于产权不清晰导致的,主张通过界定产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当事人谈判协商和交易来达成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安排,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根据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的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都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当存在交易成本时,不同的产权初始安排,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据易碳家了解到,由于现实社会中交易成本是确定存在的,因此选择何种产权结构对于资源的配置效率至关重要,而产权结构的效率又取决于在该结构下支配产权的主体是否有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阿尔钦指出,“经典的‘共有产权’的含义利用在公共苹果树上的苹果从没有能长成熟的极端例子来表述的观点是,除私有产权以外的其他产权都降低了资源的使用与市场所反映的价值的一致性。” 在此理论的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J.H.Dales在1968年出版的《污染,财产和价格》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思想,建议通过政府对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界定私人产权,进而由权利人在市场上对排污权进行交易。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2、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美国是最早将排污权概念应用于实践的国家:1970年《清洁空气法案》实施了总量原则;1975年提出了最初的气泡概念;1979年制定了泡泡政策;1982年形成了排污交易政策雏形;1986年11月18日里根政府正式签发了国家环保局的排污交易政策最终报告书,该报告书于同年12月4日颁布,并于1988年12月4日正式生效实施;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为了达到有效防止酸性雨的目的,通过鼓励企业参与市场买卖污染物的排放权,首先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法律上制度化,建立起以气泡(bubble)、抵消(offset)、净得(netting)、储蓄(banking)为核心内容的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 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The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2009,简称ACES法案)则构建了一种全新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纳入政府的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中,进行了制度化和法律化,并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作了系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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