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e Richard Macrory,Climate Change and Emissions Trading,UK Report. Avosetta Meeting Madrid April 2005,www-user. Uni-breman. De/-avosetta/uk05.pdf,p.16.美国学者伦纳德•奥托兰诺所列举的9项“排污许可交易系统设计实际应用的考虑事项”中,其中有3项涉及对政府行为的规范问题,包括:“排污许可的数量不应当随意改变、排污许可持有者的权利应当是明确和稳定的、政府应该很少没收排污许可证。”参见[美]伦纳德•奥托兰诺:《环境管理与影响评价》,郭怀成等译,21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See David Freeston & Charlottr Streck,Legal Aspects of Implementing the Kyoto Protocol Mechanisms: Making Kyoto W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440.
我国有学者论证了环境容量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并指出“国家确定了总的环境容量后,就可以在通过合同等形式将其转让给私人,实现在国家控制之下的私人的环境使用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环境容量也可在国家监督下进行转让,实现环境容量交易”。参见吕忠梅、刘长兴:《试论环境合同制度》,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环境合同最初起源于20世纪日本国内,和法律、条例并列,成为第三种公害防止行政控制手段的公害防止协定。参见[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114页,法律出版社,1999。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吕忠梅:《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林云华:《国际气候合作与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254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等等。
朱家贤:《环境金融法研究》,93页,法律出版社,2009;邓海峰:《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21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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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政府主体运用市场行为的形式以实现其经济社会职能的行为。它是以实现政府经济社会职能为目的和内容、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其目的具有公共政策性、功能具有财产供给性、手段具有市场性、主体结构具有特定性、意思表示具有政府主导性、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法律适用具有综合性。参见管斌:《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29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环境规制手段一般分为命令与控制型的直接规制和使用经济诱因的市场手段两大类。See Philippe Sands,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Cambridge,2003,p.154.关于命令与控制型环境规制模式的学术批判,参见斯图尔特:《环境法的改革》,曹明德、王慧译,载《京师法律评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工具,指的是为了解决大气及水污染的问题,通过限制或经济刺激排放实体减少排放而创设的可自由交易的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市场工具。它与环境融资工具(environmental financing instruments)相对。环境融资工具指的是为减轻污染或凑集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或为了管理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消极环境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而创设的市场工具,如天气衍生品(weather derivatives)、自然连接证券(nature-linked securities,如巨灾债券)、环境投资基金(environmental investmental funds,如世界银行碳基金单位)等。See Paul A. U. Ali & Kannako Yano. Eco-Finance:The Legal Design and Regulation of Market-Based Environmental Instruments.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p.3.http://www.tanpaifang.com/tanguwen/2013/0714/22236.html
我国首次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案例是2008年10月19日浙江嘉兴南湖区举行的首届排污权指标拍卖会。实践虽然证明拍卖是排放权交易的最佳定价机制,但是拍卖机制本身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进一步的设计,因为拍卖的效果要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同样的拍卖模式并不一定产生同样的效果,比如在无线电频率拍卖的例子中,英国政府的拍卖就非常成功,而荷兰政府就遭到了失败。参见[荷]马顿时•詹森:《公共资产拍卖——分析和选用》,王兴中等译,前言,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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