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发展历程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自1979年以来,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第一个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是2003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规定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定期公布的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公布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环保守法、环境管理等在内的5类环境信息,并鼓励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自愿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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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2005年修订《公司法》,列明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2006年9月,深交所刊发《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深交所目前要求纳入“深证100指数”的公司必须同年报一起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2007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9类企业环境信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或者列入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后30日内,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另外,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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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意见》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各级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各级环保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2008年1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008年5月,上交所刊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在披露公司年报的同时,也要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从而使环境信息成为年度报告的内容。该指引规定,只要发生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同时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事件,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文中提及的9类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被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2日内披露主要污染物情况、环保设施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2008年12月31日,上交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三类公司即“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国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以及金融类公司必须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和每股社会贡献值。2009年1月,上交所发布2008年年报工作备忘录第一号,提供了社会责任报告的格式文本及董事审议社会责任报告的工作底稿。
2010年9月14日环保部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首次将突发环境事件纳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范围,同时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指南”的附录中列示了上市公司年度环境报告编写参考提纲。指南要求,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2012年2月24日,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要求银行业充分发挥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于2015年1月1日生效,概括阐述现时有关资料披露及公众参与的法规,规定公司披露污染数据以提高透明度,以及要求政府机关负责公开发布资料。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此外,原国家环保总局还分别于2003年、2007年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相应的,证监会于2008年2月发布《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申请文件中应提供原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环保核查意见一度成为证监会受理企业IPO和再融资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然而,2014年10月,国家环保部发布《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决定取消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已发布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加大监察力度,加大对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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