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全球各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的政策及法规明显增加。大部分国家采取法律法规、交易所上市规则、“不遵守即解释”原则,以及自愿披露指引等进行ESG信息披露,这其中强制信息披露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下列举国际主要资本市场的典型案例做为借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一、欧盟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欧盟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其发布的生态环境管理审核规则(EMAS)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是当今国际最全面、科学的环境报告水平。欧盟各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多采用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模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欧盟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以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为主,其法律依据是《奥胡斯公约》,《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等级制度议定书》。在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下,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的主体是超过排放量限制标准或行业要求的企业,即环境污染企业,该制度并非只针对上市公司。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并对有些环境信息进行编码,促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趋向标准化,利于投资者识别、对比和分析;同时欧盟对各种产生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细分,并针对所有的污染方式设定了不同的污染物指标。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环境署(EEA)2009年11月9日对外公布,于当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欧洲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系统制度(E-PRTR),该体系将记录欧洲地区工业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同时还将提供欧洲各个国家内部和外部工业设施向废弃物处理设施转移的污染物数量和种类的信息。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2003年施行的《欧盟现代化指令》(2003/51/EC),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披露与资产相关的风险,财务主管机构应依据欧洲委员会第453号建议书评估这些风险。如因环境因素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公司也需要对此进行披露。欧盟成员国需要对大公司的排放数据予以记录,同时向欧洲委员会汇报,普通公众可以获得这些公司披露的工业气体排放数据。目前,欧盟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是环境报告和财务报表。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2014年12月,欧盟修改了审计指导原则,要求员工人数多于500人的公众企业在审计报告中披露ESG信息。报告指引用“影响显著性”而不是“财务重要性”来界定信息是否需要披露。这是因为许多环境和社会影响都具有经济外部性,它们给整个社会和经济带来的影响及成本远大于对该公司产生的直接、短期的财务影响及成本。报告指引赋予了公司选择披露哪些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用水、废弃物)的权利,但需要遵循“不遵守就解释”的原则;对于那些选择不披露的环境问题,公司需要解释其不需要披露的原因。在实施层面,公司监督管理者是公司遵守指引的直接法律责任人。公司审计人应当核实公司发布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但不要求他们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之所以不要求审计保证报告的准确性,是因为现阶段欧盟希望能平衡报告质量与披露成本之间的矛盾。这项条款可能会在2018年12月得到修订。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