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的违约处置
第三十二条 约定购回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因初始卖出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无法完成的,按初始卖出方违约处理;因会员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无法完成的,按会员违约处理。
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初始卖出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按初始卖出方违约处理;因会员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按会员违约处理。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按交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本中心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第三十三条 因初始卖出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本中心,并与初始卖出方协商延期购回。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会员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向本中心申请终止购回;
(二)终止购回申请经本中心审核通过的,本中心根据申请解冻会员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履约担保产品;
(三)会员应当及时与初始卖出方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后续违约处置;
(四)违约处置完成后,约定购回交易双方应当共同将违约处置结果向本中心备案,本中心根据处置结果解冻初始卖出方交易账户的产品转出功能。
第三十四条 因会员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本中心,并与初始卖出方协商延期购回。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初始卖出方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向本中心申请终止购回;
(二)终止购回申请经本中心审核通过的,本中心根据申请解除双方交易账户的相应限制,并完成履约担保产品的购回交易;
(三)会员应当及时与初始卖出方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后续违约处置;
(四)违约处置完成后,约定购回交易双方应当共同将违约处置结果向本中心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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