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在收到约定购回交易双方提交的初始交易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初始交易申请经本中心备案后,本中心根据约定购回交易双方提交的交易申请表在交易双方的碳排放权交易账户(以下简称“交易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和产品的划付,完成初始交易。
第二十三条 初始卖出方为重点排放单位的,初始交易完成后,本中心根据交易申请表关闭初始卖出方交易账户的产品转出功能,冻结会员交易账户内的履约担保产品。冻结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冻结数量=初始交易产品数量-初始成交金额/初始交易产品在初始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若初始交易价格大于等于初始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则冻结数量取零)。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数量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四条 约定购回交易双方向本中心提出购回交易申请后,本中心在两个交易日内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本中心根据约定购回交易双方提交的交易申请表解除双方交易账户的相应限制,并在交易双方的交易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和产品的划付,完成购回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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