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的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初始卖出方为重点排放单位的,本中心在待购回期间将对会员交易账户进行监控,并计算其返售履约保障比例;初始卖出方不属于重点排放单位的,由约定购回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是否提请本中心进行监控。返售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返售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待购回)+交易账户资金余额+交易账户内产品市值]/待购回产品市值。
第三十条 纳入本中心监控的会员交易账户在待购回期间,当账户内的产品数量小于其待购回产品总数,且返售履约保障比例低于120%时,本中心将通知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转入产品或资金,使交易账户内的产品数量达到其待购回产品总数(含)以上,或返售履约保障比例恢复至120%(含)以上。
会员未按要求足额转入产品或资金的,本中心将关闭其交易账户的卖出权限,暂停其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资格,并强制动用其交易账户资金买入产品,直至交易账户内产品数量达到其待购回产品总数。若动用会员交易账户内所有资金仍无法买足所需产品的,本中心将向初始卖出方提示风险。
第三十一条 约定购回交易双方可以在交易合同中约定,由会员对标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监控。当出现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情况时,会员可以要求初始卖出方提前购回,或共同向本中心申请冻结初始卖出方交易账户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初始卖出方未按约定提前购回,或向本中心申请冻结其交易账户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会员可以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向本中心申请终止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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