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资格管理
第四条 本中心对约定购回交易实行业务资格管理。会员应向本中心申请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第五条 会员向本中心申请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业务承诺书;
(三)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在本中心环境能源交易
平台门户网站(carbon.hxee.com.cn)等渠道公布具备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资格的会员名单。
第六条 会员与初始卖出方进行约定购回交易前,应当对其资信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七条 会员应当向初始卖出方全面介绍约定购回交易的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其注意有关事项。
第八条 会员可以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终止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资格,但存在待购回或尚未完结的约定购回交易时除外。
第九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注销其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资格,并进行公开披露:
(一)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
(二)出现对初始卖出方的违约情形;
(三)向本中心、初始卖出方提供虚假信息;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会员被暂停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资格的,应当及时向本中心提交业务处置报告。会员在恢复业务资格前,不得再开展约定购回交易业务,但对初始交易已完成的,购回交易不受影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