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的初始交易申请
第十七条 约定购回交易双方至少应提前两个交易日向本中心提出初始交易申请。
第十八条 约定购回交易双方向本中心提出初始交易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双方共同签署的《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申请表》(以下简称“交易申请表”);
(二)初始卖出方签署的《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风险揭示书》;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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