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行为,保障业务参与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福建省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市场参与方(以下简称“初始卖出方”)以约定
价格向具有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初始买入方”或“会员”)卖出碳排放权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
CCER、FFCER等,以下简称“产品”),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
价格从会员购回原标的产品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在本中心进行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和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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