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的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合同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
(一)会员交易账户或其中的产品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会员被暂停或注销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资格;
(三)会员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初始卖出方交易账户或其中的产品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五)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或购回日,发生前条所述异常情况的,约定购回交易双方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的以下方式处理:
(一)提前购回;
(二)延期购回;
(三)终止购回;
(四)本中心认可的其他约定方式。
第三十七条 终止购回后,本中心根据申请解除双方交易账户的相应限制,双方不再进行购回交易。
第三十八条 发生第三十五条(一)、(二)、(三)、(四)项情形导致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还应当按约定向购回交易受影响的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约定购回交易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本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初始交易:指初始卖出方以约定价格向会员卖出标的产品融入资金的交易。
购回交易:指初始卖出方按照约定价格从会员购回标的产品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终止购回:指初始交易成交后,发生规定或约定情形须终止交易的,约定购回交易双方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按照规定和约定的程序解除购回交易约定的行为。
重点排放单位:指满足省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进行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