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3-09 10:00

第三十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一)排污单位在公开竞价交易中未能购足排污权指标但超过应当购买数量的70%时,可以在公开竞价交易后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不足的指标,也可以选择参与下一次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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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单位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仍未支付交易价款的视为违约,其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将自动取消;原出让方出让的富余排污权指标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回购;  
(三)排污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强化污染治理,污染排放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其富余排污权指标在规定标准提高前享有持续出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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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污权交易优先安排排污单位出让富余排污权指标,当排污单位可出让富余排污权指标不足购买数量的80%时,不足部分由政府储备指标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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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排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排污权交易的各项规定和交易合同的各项约定。排污单位出让富余排污权指标应当提前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让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五章 价格与资金管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一条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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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排污权交易市场年平均价格与当年的有偿使用费标准相差达到30%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启动动态调整机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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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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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价格:按照受让方公开竞价当日排污权指标竞买成交价结算;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出让价格:按照出让方公开竞价当日排污权指标加权平均成交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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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购价格:按照排污权指标原购入价的105%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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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指标出让收入纳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征收。每年2月底前,区(园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本辖区有偿使用费上年度决算数的30%上缴市财政,其他纳入本区(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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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储备指标出让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的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资金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纳入现行设立的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指标回购、交易体系建设和交易服务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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