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3-09 10:00

第八条 本市排污权指标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排污权指标有效使用期限内,排污单位对排污权指标拥有使用、出让和抵押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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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可以购买排污权指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购买新增排污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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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单位现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方式购买初始排污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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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单位现有项目有短期(不超过9个月,下同)排污权指标需求的,应当通过排污权租赁的方式购买短期排污权指标;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四)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使用期满的,应当通过排污权延续的方式购买排污权指标。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排污单位购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必须符合环境准入和区(流)域、行业总量控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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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可以出让其经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一)排污单位限产、转产、关闭或者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实施深度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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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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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短期闲置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四)其他可以出让的情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污单位经有偿使用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进行回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排污单位限产、转产、关闭或者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实施深度治理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二)排污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三)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发生变化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四)建设项目购入排污权指标满两年未进行建设的,或者停止建设的,或者未能通过环评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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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可以回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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