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有偿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办理要求的排污单位签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协议,确定初始排污权数量、有效使用期限及缴费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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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排污单位签订《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协议》,出具《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四)排污单位按照协议规定和缴费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缴费凭证;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五)排污单位取得缴费凭证后,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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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以下规定征收: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根据全市总体计划逐步推进,收费标准分步实施,第一年按照收费标准的40%执行,第二年按照收费标准的70%执行,第三年起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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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单位购买排污权可自主选择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清有效使用期限的全部费用)或者分年度缴费。凡一次性缴费的,在第一款收费标准基础上,再给予20%的优惠。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四章 排污权交易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排污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全市统一交易平台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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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出让方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可出让富余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二)受让方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有短期排污权指标需求的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