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本市排污权交易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达到交易控制标准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购买,未达到交易控制标准的以及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购买。交易控制标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要求明确。
(二)排污单位经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也可以申请政府回购;
(三)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省管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符合以下范围控制要求:
(一)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工业排污单位不得与其他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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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电行业(包括其他行业企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进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四)环境质量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地区不得参与增加本地区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权交易;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不得参与增加此类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二十五条 本市排污权交易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每次按照排污权指标的类别设立相应交易场次,每个场次按照意向受让方的数量设立N-2个交易轮次(N为此项指标的意向受让方数量,3≤N≤20)。每个轮次竞价交易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该项排污权指标的出让数量、购买数量和意向受让方数量,当排污权指标可出让数量为零或者意向受让方少于3个时,该项排污权指标交易活动终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六条 购买、出让排污权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排污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权指标购买(出让)申请,填写《南京市排污权交易业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排污权交易业务联系单,并将排污单位购买(出让)申请和联系单一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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