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排污单位未经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排污单位因限产、转产、关闭或者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实施深度治理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二)排污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四)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需要,建立排污权指标政府储备库,对排污权指标保持一定比例的储备,调控本市排污权交易市场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来源主要为:
(一)分配初始排污权时预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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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回购或者收回获得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三)其他途径获得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四条 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半年内不得出让;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在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不得出让,因故不再使用的可以申请政府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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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十五条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导则,对排污单位现有项目核定初始排污权,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面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为排污权交易创造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并对区(园区)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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