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格担保权人的范围限缩
上海、广州、重庆碳交易所出台的交易规则明确将担保权人的范围限定为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所仅登记出质人与适格担保权人之间的抵质押。包括全国碳市场在内的其他交易所,虽未明文限制担保权人的范围,但实践操作中仍以金融机构为主。未来,更多的市场主体都将被允许直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碳资产担保融资作为最常见的碳金融产品,其应用范围也将更加广泛,因此,从碳资产担保融资设立的目的来看,限制担保权人的范围不利于碳金融产品充分发挥融资功能。
除保证人[9]外,《民法典》未对担保权人的范围有其他特殊限制。那么,若当事人以担保权人不是适格主体为由,主张碳资产担保合同无效的,应当如何认定?上海、广州、重庆碳交易所出台的交易规则性质上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民法典》未对抵质押权人的范围进行特殊限制。此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抵质押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违反公序良俗,只要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当遵循《民法典》的规定,不宜限制碳资产担保权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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