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担保方式的合法性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4]的规定,质押物需要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抵押物需要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禁止。但目前暂无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将碳资产纳入可质押标的范围,也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将碳资产纳入可抵押标的范围。因此单从法律条文上进行解释,我们理解,碳资产抵押方式可能更加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鉴于实践中更多采用的是质押,《意见》中明确提及的也是质押登记及质权,笔者建议还需完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明确碳资产可质押,才能契合“物权法定”的要求,为碳资产质押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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