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担保融资规则体系
(一)立法现状
自2011年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启动以来,全国及各
试点省市陆续制定了若干碳排放权交易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为主,效力层级较低,内容也较少涉及碳资产的担保融资。对此可以理解为碳资产担保融资的核心仍在于担保,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担保的条文当然适用于碳资产担保融资。
除上述监管规范外,各试点省市碳交易所根据交易实践,还制定了一些碳资产担保登记规则。根据各试点省市碳交易所官网公布的信息,汇总如下:
(二)司法动态
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法发〔2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公布了11个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典型
案例。
《意见》第18条规定:“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担保纠纷案件。担保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不是可以设立担保的财产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合同效力。当事人在碳排放权或者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等办理质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主张就登记账户内的碳排放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优先受偿的,依法予以支持,助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
上述规定认可了碳资产的财产属性,肯定了碳资产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担保物权设立的合法性。在立法尚不明晰的情况下,从司法角度首次给出了明确意见,也为后续相关纠纷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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