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本质的同一性
“法律系统的同一性意味着法律规范具有统一的界限和脉络”。其中,脉络意指一部法律的创制源起、目标方向及发展历程,界限则代指决定一类法律身份归属的关键指标与核心特征。以此为据,碳中和立法与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同一性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观察:
其一,立法命题的同源性。如前所述,应对气候变化法作为一项立法命题肇始于《决议》关于“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纳入立法工作议程”的要求。而《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对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重申,更是直接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法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与之类似,碳中和立法之所以引起热议,最直接的原因即《意见》作出了“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的直接部署。以发生学视之,尽管当前应对气候变化法与碳中和立法分处于不同阶段,未来走向亦难以预测,但两者却遵循着相同的出场逻辑—由政策决议关于加强法治建设、健全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脱胎转化或径直承袭而得。从驱动力与生成路径两方面来看,应对气候变化法和碳中和立法并非单纯基于社会需求自下而上的积极回应,而更多表现为国家意志主导下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
其二,立法意图的同向性。“所谓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赋予法律的目的,既体现为一种价值目标,也落实在规制或改变人们行为模式上”。前述应对气候变化法建议稿的立法目的条款被设定为“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科学应对全球和区域气候变化,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虽说建议稿自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亦不一定能够获得立法确认,但仍可从中管窥立法者向起草者授意的,其所欲达成的目标或希冀规范之事。另外,基于《意见》等政策文件关于产业、能源、交通、城乡建设等领域的部署便可推测出碳中和立法的应然动机—减少碳排放、增加碳吸收,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如此来看,应对气候变化法与碳中和立法在立法意图方面具有同向性,一并指向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当然,此种同向性仅是大致意义的。毕竟无论立法意图抑或立法目的,均为一种愿景性表达,也必定是抽象模糊的。
其三,立法归属的同类性。受苏联法律体系理论的影响,我国习惯以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为标准划分法律部门。然而太过侧重法律部门的理论考量,容易导致对法治实际发展状态的忽视。作为新兴交叉领域的规范创制,应对气候变化法与碳中和立法因其对象特殊性和方法多样性,难以被严格地归为任一法律部门,从而遭遇到身份认同的尴尬。为解决此类问题,有学者提出领域法学的概念,旨在另行建构一套以问题为导向、以领域为基础的法律集成方法论。置于领域法学视阈下,应对气候变化法、碳中和立法等相关立法,即便分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风险、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纷繁维度,但均能涵摄于应对气候变化这一表象问题之中,由此便能以此为基点将分属不同部门、居于不同层级的各类法律规范编织起来,形成超脱于传统部门法形式、领域法学意义上的应对气候变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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