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趋停滞的应对气候变化法
出于对《决议》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纳入立法工作议程”的回应,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将视线投向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笃定随着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出台,现行立法的体系性困境便得破解。2011年前后,国家发改委将应对气候变化法列入其2011-2015年立法规划,组织多个
专家团队同时开展起草工作。其中,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建议稿于2012年完成,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建议。随后,经过多方讨论与反复打磨,该建议稿于2014年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而后,应对气候变化法作为研究项目被正式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不难看出,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工作的推进态势有条不紊,平均每两年便会取得阶段性进展,而且整体来看已颇具规模。但正当所有人都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法将一路疾行、迅速出台时,其却就此戛然而止,未能如愿进入立法程序,至今再无任何进展。
究其原因大抵在于:一是《巴黎协定》所开创的国家自主贡献与履约监督审查相糅合的全新方案,在相当意义上重塑了全球气候治理秩序,也直接导致了已有草案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二是此轮机构改革将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职能由国家发改委划转至生态环境部,而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项目则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经济法室转交由行政法室推进。负责部门、机构及人员的结构性变动,客观上使得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出现断档。三是当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仍处于从起步摸索到总结归纳的过渡阶段,而立法者采取渐进式策略,主动放缓应对气候变化法进程,恰恰彰显其审慎与理性。另需指出的是,尽管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对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奠基性意义不言而喻,但此种将全局性的规范建构寄托于一部法律的结果思维,显然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换言之,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企图通过一部应对气候变化法便实现全面规制,是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的,反之降低心理预期,系统谋划并做好长期准备不失为一个更为妥当的立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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