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目
二、碳中和立法的定制化设计
三、碳中和立法的具象化表达
结语
碳中和立法作为一项晚近提出的立法命题,因应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时代需要。基于碳中和从科学技术、国际政治、国家政策三重维度向法治转轨的需求强烈,而当前规范供给却严重不足的现实矛盾,碳中和立法的必要性得以证成。综合比较碳中和立法与应对气候变化法,其在命题来源、意图指向及类型归属等方面具有同一性,也有着差异化的预设定位、调整范围、立法模式、规范表达,呈现为似而不同的孪生关系。为进一步拓展共生空间,两者应在时序安排上先后错开并保持位阶层次上的高低有序。具体言之,碳中和立法应被定位为促进型立法,其具有宣示、回应、预防的原初功能以及示范、过渡、渗透等派生功能,并在体例编排上与外部规范系统相互映射。
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作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
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政治宣示。随即,“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被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现实目标与理想愿景得以正式确立。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体系、创新低碳技术等领域谋划实现“双碳”目标的行动框架。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莫过于首次提出“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即碳中和立法这一全新命题。
碳中和立法之于学界,可谓是“最熟悉的陌生人”。说其陌生,乃是由于碳中和作为新兴概念刚刚正式进入理论视野,当前研究几乎均为政策铺叙,既有的立法研究成果也基本是从理念、路径等宏观维度为碳中和法制建设构拟一个初步框架。谓其熟悉,皆缘于我国
绿色低碳发展战略下,学界对于碳排放权、
碳税等细分议题的关注已有时日,不过此种还原主义范式下的研究成果更侧重微观层面的制度供给。另需补充的是,虽未直接使用碳中和立法的称谓,但学界早已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展开了深入的学理探讨,并在原则、体例等方面形成了一定共识,只是遗憾未能实现由构想到现实的跨越。
每一部法律的产生都有其自在的背景和使命,都有其自在的时代性和历史性。毋庸置疑,以战略政策形式提出的碳中和立法,直接因应于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现实需要,亦被赋予了相当意义的国家意志性和决断性。然而,立法命题生成方式的权威性并不必然带来法理正当性及现实必要性。在此必须回答的是,碳中和立法作为一项“源基于经验理性的决策实践”,使其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为何?具体而言,缘何《意见》特别提出“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作出这一判断的前提性依据是什么?进一步说,如若碳中和立法确实是正当且必要的,那应如何协调其与正处于酝酿中的应对气候变化法之间的相互关系,而碳中和立法自身又将呈现为何种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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