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环境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存在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甚至对欠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暂行条例草案》将其提高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根据碳市场以往相关实践,针对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情形,有加大处罚的可能,应引起重点排放单位足的重视。另外,重点排放单位应注意配额与自愿减排量之间的抵销,尤其是央企、国企等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如果有自愿减排量项目,应当依规安排配额清缴、注意自愿减排量抵销比例,以及相关交易、结算等问题,确保抵销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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