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交易规则、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参与碳交易及相关活动。《暂行条例草案》明确提出,重点排放单位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全国碳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重点排放单位亦可以出售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参与碳交易,亦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相关具体交易规则,应避免发生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交易市场的情形,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如果存在上述操纵碳交易市场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巨额罚款。单位操纵碳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义的碳交易是以交易方式对碳配额等具有减排效益的碳资产进行管理的行为,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对于未来新出现的交易产品,如
碳期货、期权或者其他碳金融产品等,重点排放单位同样应当依规确保碳交易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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