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制及核查
每年报告碳排放数据是重点排放单位的重要合规义务,其应当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真实、完整、准确地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核查报告,并告知核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核查结果将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如果重点排放单位未能依法履行前述编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相关义务,虚报、瞒报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存在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风险,逾期未改正的,存在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暂行条例草案》就报告违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未及时报送排放报告、拒绝履行报告义务、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篡改、伪造排放数据或者台账记录等报告重要内容等违规情形。同时并提高处罚金额,由《管理办法》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增加至“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相比试点阶段的罚则规定及处罚力度,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处罚力度有加大的可能。此外,如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也可考虑在限期内依法行使异议权进行救济,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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