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信息披露
重点排放单位应依法履行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暂行条例草案》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后,及时公开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另外,随着碳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披露、ESG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完善,排放主体应当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避免诉讼风险。虽然现有规则中尚未明确如果未依法披露前述信息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但碳排放信息作为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适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相关处罚规定。并且,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相关制度及规则的不断细化、完善,未来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面临罚款或其他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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